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3民初7393号
申请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组织机构代码16426809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新华大道**创业创新梦工场织机构代码0730010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张店区。
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4040634.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4040634.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