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执2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力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淄博市桓台县文化街31号。负责人:王延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淄博康冀轮胎销售有限公司,住张店区华光路200号0821号。
被执行人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张店区昌国西路58号首丰大厦3楼。
被执行人顾金玲,女,汉族,1988年8月26日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唐锋,男,汉族,1979年3月26日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8月25日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朱晓燕,女,汉族,1977年3月9日生,住临淄区。
本院执行的淄博力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淄博康冀轮胎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顾金玲、唐锋、**、朱晓燕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申请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为由,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李永梅
审判员 赵玉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耿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