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306民初1065号
原告:**,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职工,住淄博市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娟,山东德衡(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经济开发区新华大道**创业创新梦工场。
法定代表人:唐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倩,***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娟,被告***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徐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自2015年6月23日至2021年3月9日与***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确认**与***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9日解除;3.判令***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资308298.98元;4.判令***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报销费用3473.60元;5.判令***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10692.00元;6.判令***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防暑降温费2800.00元;7.判令***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4223.75元;8.判令***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理档案以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9.本案诉讼费用由***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放弃第3、4、5、6、7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于2015年6年通过***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招聘,入职该公司从事销售光伏电站工作。2016年1月1日,***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为**缴纳社会保险。自2019年4月,***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开始拖欠工资,**多次讨要工资未果,遂于2021年3月9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要求其支付工资,公司收到该解除通知后仍不支付拖欠的工资,也不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望判如所请。
***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因**严重违反公司劳动制度,公司已经于2021年2月28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因受政府补贴落实不到位的影响,效益并不理想,处于危困时期,需要企业上下一条心共度难关,**对此是知情的,但却在非常时期消极对待工作,多次拒绝公司的工作安排,使得公司的境遇雪上加霜。自2020年10月起,**开始旷工,公司多次与之协商要求其来公司上班,其均拒绝。2020年11月13日,公司经淄博中院裁定受理进入破产程序,其后仍在继续营业,在此期间**仍不按时上班,既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一直不来公司办离职手续,使得公司仍面临用人窘迫的问题。2011年2月28日,因**连续旷工,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于3月8日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于2021年3月9日送达被**拒收,但是解除劳动合同是在2021年2月28日,对此劳动局已经备案,合同是公司与**解除的,对**第1项诉讼请求认为合同是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所以劳动关系的存在时间是自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同意**的第8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8日,***唐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向**发放工资500.77元。2016年1月1日,**与***唐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从事业务员工作,每月18日以前发放工资,执行底薪标准,月工资2000.00元。***唐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与**后又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该合同起始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双方再次签订《劳动合同续订书》,该合同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在此期间,***唐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变更为***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唐勇变更为唐锋。2020年10月16日,**通过微信与***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人员联系要求请长假,但未获批准。**在2020年10月9日、10月10日、10月12日进行过考勤后未再进行考勤2020年11月6日,该公司人员询问**何时办理离职手续。2020年11月20日,该公司人员告知**如果不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将视为**自动离职,**对此认为应补发欠付的工资、提成及社保,公司人员告知其近两个月没有出勤,已经视为自动离职。2021年2月23日,双方对公司拖欠**的工资通过微信进行核对,**的工资计算到2020年9月。***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为**交纳社保,2020年11月不再为其交纳社保。2021年3月8日,***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长时间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自2021年3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通过EMS邮寄,**于2021年3月9日拒收,该邮件于2021年3月10日退回。2021年3月9日,**以***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及提成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将该通知书邮寄给公司破产管理人。2021年3月29日,**向淄博市周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另查明,***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6日召开全体员工大会,通过的员工手册中规定,未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缺勤,或未按规定时间请假,或违反请假规定,或违反公司制度中其他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连续或累计旷工三天视情节严重给予辞退或其他处理。2020年11月13日,***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经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唐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8日向**发放工资500.77元,与2016年1月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每月18日前发放工资相符,**主张工资是次月发放,双方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符合常理,因此应认定双方自2015年6月23日建立劳动关系。**在请假未获批准后不再到公司上班,也未进行考勤,公司也不再为其发放工资,双方不再履行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应为2020年11月20日。劳动合同解除后,***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应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理档案以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自2015年6月23日至2020年11月20日与***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确认**与***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1月20日解除;
三、***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办理档案以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曼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闫忆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