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人民政府、某某某某电力有限公司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1723号之四
原告: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刁庆玉,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王**龙,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296号亚太假日花园4号楼11层15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70303MA3CTKT43P。
法定代表人:唐锋,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人民政府撤诉。
审 判 员 郑宪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柳佳丽
书 记 员 亓新秀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1723号之四
原告: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刁庆玉,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王**龙,山东吏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296号亚太假日花园4号楼11层15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370303MA3CTKT43P。
法定代表人:唐锋,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原告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电力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盛唐新能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人民政府撤诉。
审 判 员 郑宪章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柳佳丽
书 记 员 亓新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