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泗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宁阳县泗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泰安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市开发区图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21民初855号
原告宁阳县泗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泗店镇泗店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泰安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城新街东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阳八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聊城市开发区图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路南黄山路东科创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单庆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原告宁阳县泗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聊城市开发区图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阳县泗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总计22794元,由原告宁阳县泗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振
审判员*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