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21民初4644号
原告:***,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泗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泗店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第三人: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徐马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徐马高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八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邵斌,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阳县。
原告**岱诉被告山东泗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徐马高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邵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刘振
审判员丛广一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杜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