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民终1907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邵斌,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阳八仙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山东省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创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泗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泗店镇泗店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职务。
原审第三人: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徐马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阳县八仙桥徐马高村。
法定代表人:***,主任。
上诉人邵斌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泗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宁阳县八仙桥街道办事处徐马高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2018)鲁0921民初46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邵斌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邵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8元,减半收取7494元,由上诉人邵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健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崔晓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