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9民终28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恒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9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阳县泗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泗店镇泗店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上诉人山东恒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阳县泗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泗店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恒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恒威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2元,减半收取2901元,由上诉人山东恒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腾
代理审判员*玥
二〇一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