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91民初9号之三
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34元,由原告江苏鑫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鹏
书记员  赵方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