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省某某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力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215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机场路东(董家镇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75596650。
法定代表人:柳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晓花,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力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30766号力诺科技园光伏办公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664888428B。
法定代表人:李业博,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力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济仲裁字第086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内容如下:一、山东力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山东省***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760107.66元及相应利息57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山东力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山东省***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760107.66元;二、如山东力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按照上述(一)中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山东省***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760107.66元,山东省***结构有限公司放弃上述利息570000元;如山东力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一)中约定的时间足额支付工程款本金760107.66元,山东省***结构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山东力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剩余的全部工程款本金及上述利息570000元,同时山东力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继续向山东省***结构有限公司支付以未付工程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计算标准,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三)本案仲裁费用1930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304元(申请人已预交)由山东省***结构有限公司负担12152元,由山东力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152元,并于2021年2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山东省***结构有限公司。因山东力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4月3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山东力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5月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称,该公司仅有存款3795.80元,无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李业博限制高消费。
2、2021年4月26日、8月30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力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有开户,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冻结其在建设银行、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至2022年8月31日,实际冻结金额为929.88元、390.40元、1626.38元,因金额较小,申请人不申请扣划,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因山东力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山东省***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股东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2021)鲁0112执异2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目前尚在审理中。
4、2021年9月1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结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崔晓花,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称其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不需要本院进行实地调查,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力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山东力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省***结构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山东力诺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刚
审判员  唐牣
审判员  史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