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25民初2046号之一
原告:山东省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柳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陈悦,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20元,减半收取计2510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山东省华宇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