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521执143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彤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302-17号。
法定代表人:高洋,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郝家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佳佳,总经理。
东营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东仲字第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申请人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山东彤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568388.6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68388.66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568388.6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申请人山东彤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建设工程价款由优先受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案件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
被执行人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称本案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处债权已经被利津县人民法院及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且累计冻结金额已经超过本案执行标的金额,其履行义务应当按照法院冻结顺序予以履行,即山东德润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首先向利津县人民法院及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履行而不应向本院履行。
经查,2020年1月13日,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利指执字第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高宗庆,被执行人:山东茂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协助义务人德润公司协助冻结山东茂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债权180万元。冻结期限3年,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3年1月12日。(2016年5月30日被执行人进行名称变更,变更前为山东茂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另查明,2020年5月7日,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执字第333-1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佟英礼,被执行人:山东彤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协助义务人德润公司协助冻结彤成公司债权,冻结金额150万元,冻结期限3年,自2020年5月8日至2023年5月7日。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债权已经被法院依法冻结,且累计冻结金额超过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主张其应当向利津县法院及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履行,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东仲字第4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海军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张纪成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