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5民初1749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经二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52100451157X6。
负责人:任方旭,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渤海,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刚,男,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站站长,住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山东彤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30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92366L。
法定代表人:高洋,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营市垦利区永安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山东彤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3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聂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