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异6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山东彤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汾河路30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92366L。
法定代表人:高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建三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潍坊路105号老年活动中心西楼二楼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52694164U。
法定代表人:崔凤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楠,女,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中建三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
本院在审查异议人山东彤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山东中建三威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山东彤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刘建业
人民陪审员 刘建美
人民陪审员 王玉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王艺琨
书 记 员 李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