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彤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山东彤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21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东营市垦利区。
被执行人:山东彤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汾河路30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92366L。
法定代表人:高洋,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彤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2021)鲁0521执12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果不按期履行本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方顺
审判员  宋保卫
审判员  张纪成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尚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