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5民初569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东营诚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彤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汾河路302-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572892366L。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彤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5元,减半收取40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新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菲
书记员张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