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305民初3944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3月2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男,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诉讼保全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