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诉讼保全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