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5民初3136号
原告: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114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办事处曹二村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九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熙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