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市驰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2执保280号 申请人: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疏港路3号1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6360468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东营市驰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193号2幢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DQ0R751。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营市驰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中建设集团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驰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驰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