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21-执保838某某与被申请人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保838号 申请人:***,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申请人: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勘察测绘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女,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 财产保全担保人:威海外贸富泉服装厂,住所地威海环翠。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被继承人***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万元以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威海外贸富泉服装厂以其名下的位于威海市长江街**号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按申请标的额**万元,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被继承人***名下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提供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威海市长江街**号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