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1民初16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2018)鲁1091民初16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威海市铁路线东、天东河南,证号为鲁(2017)威海市不动产权第0049359号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