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091民初163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现住户籍地。
被告: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2663604685,住所地威海经技区新都花园一区-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一众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3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谷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