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智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社、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6553号 申请人:**社,男性,1968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6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任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智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348889904T。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二十里铺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社与***、山东智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智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450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