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海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众海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1904号之四 申请人:***,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65号。 被申请人:山东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达路1888号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宁市海浪镇八道***。 被申请人: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魁,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白龙湾村6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092执保6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魁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另作出(2022)鲁1092执保12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众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众海工程有限公司、***、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魁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丛淑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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