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1904号之四
申请人:***,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65号。
被申请人:山东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达路1888号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宁市海浪镇八道***。
被申请人: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滨南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魁,男,197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白龙湾村6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鲁1092执保69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魁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另作出(2022)鲁1092执保124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众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申请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上述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众海工程有限公司、***、山***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魁名下银行存款4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丛淑华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