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众海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众海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民初1904号之三 申请人:***,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张家产镇***65号。 被申请人:山东众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达路1888号2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宁市海浪镇八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明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众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5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邵 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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