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3民初2369号
原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曦路9号院4号楼7层1-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CJCM10。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新,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董杜庄镇政府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675519505R。
法定代表人:王文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再强,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交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