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民初176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董杜庄镇政府街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675519505R。
法定代表人:王文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艳,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惟亭,女,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营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裕曦路9号院4号楼7层1-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1CJCM10。
法定代表人:张志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立新,北京市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申请人)北京共未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解除保全申请人)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2020)京0113民初1769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二百八十万元。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就银行账户冻结超出部分予以解冻。
本院经审查认为,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超过二百八十万元部分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益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