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东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27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世印,河北省武安市阳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新兴街**。

法定代表人:王文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波,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莘县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5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工程结算协议书证实双方产生的劳务费用结算后互不相欠。***诉称其向莘县劳务公司所交保证金有郑学德出具的证明证实,但该证明系在决算单之后出具,数额与决算单中所扣质保金数额一致。其所提交证人证言因证人与其存在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其亦不能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原判认定莘县劳务公司已向***结清工程款并无不当。其申请再审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娟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孙学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