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612民初1750号
原告:烟台丰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纪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美思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东关路46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都军基,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丰畅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美思雅装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烟台丰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丰畅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0.00元减半收取410.00元,由原告烟台丰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