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民初25号之一
原告:烟台天德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烟台开发区衡山路18号万行广场1号楼第16层1601、16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朗(莱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垚平,山东明朗(莱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石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烟霞大街56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烟台天德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石药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烟台天德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天德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天德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0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均由原告烟台天德消防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