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5049号
原告:***,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威海***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海阳市。
被告: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院格庄街道府前路社区服务中心103、1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于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