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民终8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院格庄街道府前路社区服务中心103、1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区格新机械工程队,住所地烟台市**区政府大街802号(**农场)。
经营者:***,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区。
上诉人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区格新机械工程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区人民法院(2022)鲁0612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上诉人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