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民初6859号
原告:**区格新机械工程队,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区政府大街802号(**农场)。
经营者:***,女,198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水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院格庄街道府前路社区服务中心103、1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区格新机械工程队与被告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区格新机械工程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区格新机械工程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晓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长友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