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2执1885号
申请执行人:**区格新机械工程队,住所地烟台市**区
被执行人: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区格新机械工程队与被执行人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后立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0612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3970元至本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77)。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