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612财保30号
申请人: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院格庄街道府前路社区服务中心103、1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滨海东路653号10-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范燊,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烟台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68972.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2023年6月25日,烟台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龙湖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68972.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365元,由申请人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沐可
书 记 员 ***
附件1:当事人申请保全财产线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