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院格庄街道府前路社区服务中心1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192号。 原审第三人:***,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留格庄镇***村592号。 上诉人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3)鲁1003民初1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撤销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3)鲁1003民初1653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本案中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其住所地位于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院格庄街道府前路社区服务中心103、107室,本案应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事实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提交的案涉合同性质符合建设施工合同要件,本案应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烟台万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