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1财保672号
申请人:**,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贵和源北区。
被申请人:沂南县自来水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永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17063859932。
申请人**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沂南县自来水工程安装公司所有的鲁Q×××××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300元;并向本院提供现金1060元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沂南县自来水工程安装公司所有的鲁Q×××××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5300元。
案件申请费73元,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由申请人承担;若提起诉讼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应当仲裁不依法提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雁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万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