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中辆新能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1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
法定代表人:孔军
被执行人中辆新能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唐金成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辆新能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5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辆新能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552326元,执行费3973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经本院司法查控系统分别于2022年2月24日、3月16日、4月14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银行和房地产登记信息,2022年3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查封期为一年)并扣划部分案款,被执行人持有的案外人公司股权本院已查封(查封期为三年),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对(2022)鲁0203执1196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鹏
审判员 周桂莲
审判员 曹克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