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810号
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南路14号世纪广场B座802室。
法定代表人:雷一,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琪,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纯,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孔军。
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袁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