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03民初627号
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号世纪广场B座802室。
法定代表人:雷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慎伟,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31号。
法定代表人:孔军,总经理。
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35元,减半收取计8967.5元,由原告***地球起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通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淑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