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江苏中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执6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中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瑞安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中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03民初586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中辆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47,280.3元等。 执行过程中,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特快专递、上门查找、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等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2年1月26日、2021年1月27日、2022年3月1日、2022年4月27日、2022年6月10日,案件承办人分别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劵、房产、车辆等信息进行财产调查,经上述查控系统反馈,查得银行存款若干,已依法冻结、扣划,并发放申请执行人,但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得被执行人江苏中辆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6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宗,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2022年3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办案人已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 因经本院财产调查程序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研究,本院决定对(2022)鲁0203执666号执行案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荆 雷 审判员  郑 聃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