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财保916号 申请人: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世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4389165.7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启世公司以其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4389165.76元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2022年8月31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启世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389165.76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