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

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3民初10802号 原告: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创新四路16号1栋第一层A区、2栋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682421151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2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2788W。 法定代表人:**。 原告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车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调解。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启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