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花半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562号

申请人:山东花半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山泉路**恒和花园**楼**商铺,组织机构代码MA3M7YYW1。

法定代表人:周盼盼,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临淄区胜利路**机构代码757473010。

法定代表人:潘爱国,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东花半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花半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花半里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单位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