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齐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财保75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齐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13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0164125854R。
法定代表人:张明鉴,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胜利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57473010Q。
法定代表人:潘爱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申请人山东齐华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305财保751号财产保全裁定,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和银行账户,现申请人山东齐华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和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山东齐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临淄区辛化路西淄国用字(2004)第E00727号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和其他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李延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