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山东齐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1115号
申请人:山东齐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乙烯路131号,统一信用代码91370300164125854R。
法定代表人:张明鉴,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胜利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57473010Q。
法定代表人:潘爱国,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山东齐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西面积2262.14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为淄国用字(2004)第EXXX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山东齐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西面积2262.14平方米的土地【土地证号为淄国用字(2004)第E0XXX号】。(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山东齐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