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鲁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北京**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淄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企业有关的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执异13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北京**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淄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淄博**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北京**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公司就(2018)鲁0305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执行时效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公司称,**公司与**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月28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305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2022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异议人认为,申请执行人未在上述判决生效后法定的两年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执行时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应裁定不予执行。为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执行异议。请求:1.撤销(2022)鲁0305执1524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异议人的查封、限制消费令,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2.不予执行(2018)鲁0305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 本院查明,**公司与**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2018)鲁0305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判决:一、**公司支付**公司欠款71617.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公司赔偿**公司损失(以本金71617.01元计,自2016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欠款付清之日止),与判决第一项同时付清。判决生效后,**公司于2022年4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作出(2022)鲁0305执1524号执行裁定,于2022年6月9日对**公司名下北京银行账户(尾号:5359)存款进行了冻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本案中,**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现**公司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根据上述规定,应裁定不予执行,解除**公司名下北京银行账户(尾号:5359)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不予执行本院(2018)鲁0305民初5288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北京**消防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北京银行账 户(尾号:5359)存款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