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5389号
原告:北京思前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安宁庄东路18号10号楼。
法定代表人:娄元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思前软件有限公司人事专员,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北京北大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67号中关村国际创新大厦11层1101-1103、1106-1108室。
法定代表人:苗莉。
原告北京思前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前公司)诉被告北京北大软件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北大软件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件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思前公司因故申请撤回对被告软件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思前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思前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裴悦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姜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