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23民初1090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茶林乡。
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
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钰珂,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湖南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宏伟,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湖南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四建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258000元,被告亿泰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亿泰公司系双牌县茶林镇杉木滩电站的所有权人,被告四建公司系杉木滩电站的施工、承建单位。被告四建公司在承建杉木滩电站的过程中雇请原告的挖掘机开挖厂房基础及镇墩土石方(含回填)。2014年7月15日经原告与被告四建公司结账,原告的工程款总计308000元。其中被告四建公司已经支付50000元,下欠原告工程款258000元,原告与被告四建公司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2015年12月29日原告与二被告以及茶林镇人民政府共同签订了一份《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杉木滩电站项目工程款支付协议》。协议签订后被告四建公司并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付清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均无结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讼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四建公司下欠工程款258000元,因原告与被告四建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就所欠工程款达成协议并签订《协议书》,被告四建公司已按协议支付完所欠全部工程款,故原告起诉被告四建公司还欠工程款的事实已不复存在,其起诉缺乏事实和理由,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浩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