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19民终36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麓谷大道***号软件中心大楼后栋***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原名称为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麻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南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8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律规定,判决:一、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湖南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承揽工程款1963000元;二、驳回湖南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030.1元(湖南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湖南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66.7元,玖龙纸业(东莞)有限公司负担10363.4元。
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1971民初28742号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亿泰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玖龙公司向亿泰公司支付承揽工程款2114000元,并从2014年9月30日起以2114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全部款项支付之日止。3.依法判令玖龙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案涉工程有质量问题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亿泰公司承包玖龙公司#6炉新增引风机安装及进出口碳钢烟道制作、安装工程从2014年1月14日开工,同年6月30日交付工程,玖龙公司于同年7月8日将设备投入运营,至今三年多设备运行未出现任何问题。而在设备尚未验收即投入运行的情况下,玖龙公司不顾其已实际投入使用和在使用过程中因第二次污染或损坏的事实,反复以设备油漆有问题为由拒绝及时验收并支付工程款,系故意违约行为。2.亿泰公司在原审时举证了玖龙公司的工程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公司高管在该工程验收审批单的意见,根据相关证据规则,玖龙公司认为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提供其对工程多次验收的报告或者第三方检测报告的证据证明,不应当要求工程承揽人举证证明自己施工的工程合格。3.亿泰公司在工程完工并设备投入运行的三年时间里,为保持双方的关系并尽快结算取得工程款,在非己方责任的前提下,多次对玖龙公司所谓的防腐、油漆问题进行修复和维护,并多次经玖龙公司的实际工程负责人、技术人员等认可为“合格、同意验收”,但均因其总裁的个人意见而否决,原审认定工程质量有问题有误。(二)原审在错误认定亿泰公司先违约的前提下,对亿泰公司要求玖龙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不予支持有误,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玖龙公司向本院答辩称:(一)原审认定案涉工程有质量问题并没有通过竣工验收正确。1.案涉工程不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协议约定,相关设备的保修任务是该工程施工范围的重要部分,且双方有约定详细的保修作业流程要求和质量标准,该工程由于亿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标准施工导致质量问题持续不断,一直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玖龙公司多次发函通知亿泰公司对工程进行彻底整改,但亿泰公司却不予理会,拒绝整改。2.亿泰公司原审中提交的证据也自认存在质量问题。亿泰公司原审提供的质量问题图片、2016年12月12日亿泰公司盖章的工作联系函和玖龙公司提供的质量问题清单,可知案涉工程存在较多质量问题,并非仅有玖龙公司主张的油漆防腐问题,事实上还有结构安装问题、保温防护问题、焊接问题、电路电气安装问题、仪表防腐安装问题等,且这些问题多且严重,亿泰公司虽做过整改,但对比其提供的已整改图片可以发现没有整改完成。3.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从首次验收起一直存在。从质量问题清单可看出支架防腐、安装不规范等问题从初次验收开始一直存在,并没有彻底整改完成,不存在在使用过程中二次污染或损坏问题,亿泰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玖龙公司使用造成防腐除锈的质量问题。在已经给予亿泰公司长达数月的整改时间后,案涉工程质量问题依然存在,亿泰公司仍未能整改合格,不仅延误了合同工期,严重影响设备的使用寿命,并给玖龙公司热电生产带来严重不利影响。(二)原审认定亿泰公司先违约,玖龙公司无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正确。案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玖龙公司多次通知亿泰公司整改,亿泰公司均不予理会,可见亿泰公司先违约,在双方尚未对应付款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玖龙公司没有付款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因此无需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应针对上诉人亿泰公司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的上诉和答辩,本院分析如下:
玖龙公司提交的质量问题清单、整改函、确认函件等证据与亿泰公司提交的整改情况及工作联系函等证据,可以反映案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在经过多次整改后仍然存在。由于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工程完毕经玖龙公司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验收合格,收到相关证明资料后30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65%,由于案涉工程没有通过验收,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因此,亿泰公司主张玖龙公司未付款项构成违约不能成立。由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原审法院参照质保金的标准酝定整改费用151000元,扣除该款的其余工程款项玖龙公司愿意支付给亿泰公司,原审法院判令玖龙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963000元给亿泰公司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亿泰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8060.19元,由上诉人湖南亿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